【一樓】 自修室.閱報室.還書箱.藝文中心服務台
自修室 提供132席座位
閱報室 提供當日20種報紙,報紙內容詳本館網站報紙目錄查詢。
還書箱 北縣圖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還書箱。
藝文中心服務台 提供藝文中心各項藝文活動諮詢
【二樓】 聯合服務台.兒童閱覽室.網路檢索區.視聽資料區.育嬰室.多功能視聽室.行政辦公室.影印機
聯合服務台 辦理借書、還書、辦理借閱證、網路檢索區使用登記
兒童閱覽室 提供兒童一般及參考圖書、說故事活動區、兒童新書展示
網路檢索區 提供網路檢索查詢電腦24台及網路列印服務(可付費列印A4單色雷射)
視聽資料區 提供視聽資料錄影帶、VCD、DVD外借
育嬰室 提供需要哺乳育兒的家長們安全舒適的育嬰空間
影印機 兒童室提供有儲值卡式及投幣式影印機
多功能視聽室 定期放映主題影展
行政辦公室 北縣圖行政辦公區
三樓 書庫.參考諮詢服務台.自助借書機.期刊雜誌區.參考圖書區.影印區
書庫 提供民眾借閱一般性中西文圖書
參考諮詢服務台 提供民眾以口頭、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詢問各種問題解答
自助借書機 提供方便民眾自行利用借閱圖書
期刊雜誌區 提供當期雜誌400餘種,及部分過期雜誌合訂本
參考圖書區 提供各類型中西文參考工具書
影印區 三樓各設置二區影印區,提供儲值卡及投幣式單色雷射影印服務
【組織規程】
臺北縣立圖書館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北縣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北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第三條 本館設下列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採訪編目課:各類圖書資訊與非書資料之採訪、分類編目、交換等事項。
二 閱覽典藏課:各類圖書資訊與非書資料之典藏、陳列、供閱、出借、催還、視聽節目之安排與放映及視聽器材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三 參考推廣課:參考諮詢資料之徵集、剪輯與整理、館際合作、諮詢服務、資訊檢索、文獻傳遞、出版品編印等事項;臺北縣公共圖書館之整合與輔導、推廣活動、展覽演講、文宣行銷、導覽參觀、圖書館專業人員訓練及特殊讀者(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服務等事項。
四 秘書室:文書、印信、出納、營繕、財產管理、事務管理、研考、機電設備管理維護、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建立、各種資料分析、登錄、輸入、資訊制度規劃、程式設計、計算機應用之研究、機器操作維護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第五條 本館置會計員,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館館長出缺、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或課長代理之。
第九條 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館長。
二 秘書。
三 課長。
四 主任。
五 研究員。
六 輔導員。
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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